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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科技项目评价制度,正确引导科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主要是对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完成效果与影响、经费投入的效益、组织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为改进科技计划决策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形成项目创新性、科学价值及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价。坚持以点带面、分类实施、稳步推进。

第四条  成立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小组总体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技局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制定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科技计划(专项)和项目,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或选定科技中介机构;

(三)制定(审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

(五)审定绩效评价报告;

(六)研究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报告;

(二)按要求如实提供绩效评价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三)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四)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承担单位按要求接受绩效评价,报送相关材料;

(三)督促落实绩效报告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

第九条  受托科技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 按照市科技局委托要求和有关规定,并依据科学的方法,独立、客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 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程序与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在充分吸纳项目中期检查评估、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结论的前提下,采取书面评价与实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程序如下:

(一)确定纳入绩效评价项目,分类设计评价指标体系。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并填报项目自评报告。

(三)专家评价。聘请评价咨询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共同组成,原则上由57人组成。根据上报材料,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评价。实地考察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的绩效和自评报告的真实性。

(五)依据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及实地评价情况,撰写评价报告,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业务评价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合同的执行和完成情况、项目的技术水平及所产生的成果情况、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情况等。财务评价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配套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际支出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一)目标指标,包括目标的合理性指标、项目完成程度指标。

(二)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对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和对生态无直接影响的科技计划可不选用,具体评价指标应根据不同科技计划类别的特点分别设置下级指标。

(三)资金指标,包括资金投入指标与资金使用指标。资金投入指标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其他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支出与预算的相符性、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四)管理指标,包括项目管理指标与财务管理指标。项目管理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财务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财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涉及到设备购置的项目,还应设置资产管理指标,评价资产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影响指标,包括项目示范和扩散效应指标,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影响指标,其他影响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应根据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三类项目的目标和特点,分类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类组织评价。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科技计划设置,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是市科技局确定以后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经验,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与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绩效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评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视同为不诚信行为,市科技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项目,视同项目目标没有达到。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和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市科技局将根据有关行政和党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贵阳市科技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9-12-07  【起草人】:李波  【部门】:信息咨询部  【阅读人数】: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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